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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很多农资店存在这现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2
核心提示:案件简介2021年1月,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在高明区某村田间检查发现有甲拌磷、克百威等禁止在蔬菜使用的农药包装物,通过线索摸排发现
 案件简介

2021年1月,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在高明区某村田间检查发现有甲拌磷、克百威等禁止在蔬菜使用的农药包装物,通过线索摸排发现产品来源于某农资店。2月2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克百威、甲拌磷、氧乐果3种限制使用农药240多公斤。

 

该农资店未取得省、市颁发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件交由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查处。

 

经查,该农资店登记的经营人员为当事人的儿子,由其通过经营人员资质培训申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为实际经营人员的当事人,并不具备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和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专业知识的条件。(农经君注: 农资经营当中,很多地方都存在这种现象,申领经营许可证的人并非实际经营人员)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流动售货车违规购入该批农药,未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也不清楚对方和产品的来源,对农业农村部门在店铺门口张贴的《禁限用农药名录》《禁止和限制经营农药名录》视而不见,违规向附近村民推荐使用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的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农药用于蔬菜类作物的种植生产过程,对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行为,分别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对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给予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8元和违法的农药。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高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完成整改,对当事人农资店不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员行为给予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案例分析

当事人农资店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的人员长期不在岗,违规采购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并向购买者推荐使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限制使用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同时还应当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的规定,构成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因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成为全市首例受到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案例。

 


典型意义

农药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规范农药经营使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从事农药经营,必须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应当具备至少1名以上符合资质的经营人员,向购买者科学推荐农药,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佛山市农业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药经营者,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规定条件,应当停止经营农药,需要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不再经营农药的,申请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否则,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来源丨佛山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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